法典化是立法的一種高級形式,它具有將部門法律規範完備化與體系化的法治功能。由於未經法典化的編纂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完備性與體系性明顯不足,徒有法典之形式而無法典之內涵,直接引發了法外規範大規模膨脹與法律虛化的問題。為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刑事司法治理體系的現代化、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現刑事訴訟制度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構建完備而體系的規範集合,達致刑事訴訟法真正意義上的法典化。就法典化的原則而言,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應當圍繞正當程序原則、審判中心原則、訴訟效率原則展開。《刑事訴訟法》在框架上的弊病,集中在基於“分工負責”而產生的職能化立法思路方面,允宜以破除職能化為導向進行法典化的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