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政策期待的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是一種具有明確主體和客體,已實現規範化和生態化的權利形態。在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初始配置上,應當區分法律授權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和國務院委託地方政府行使兩種不同的模式。在法律授權模式下,地方政府應當行使完整的所有權權能,並通過對包括自然生態空間和生態容量資源在內的九類自然資源資產客體與功能的合理劃分,界定在不同類型法律關係中政府的權力邊界,以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在委託模式下,所有權的權能則應當被限制在國務院的授權範圍之內。中央層面暫不適宜組建“自然資源國資委”,地方層面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行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對於部分特殊自然資源資產,應該改由國家通過派出機構監管的方式直接行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在收益分配上,需要綜合考慮自然資源的類型特點、收益分配現狀以及正負外部性影響設計專門的分配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