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對有機銜接民事訴訟法與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確實施具有關鍵作用。民事訴訟立法重“訴訟請求”與理論研究重“訴訟標的”的二元格局,不僅造成實踐與理論的分離,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語境下,蘇聯法和德國法均堅持一元模式。隨著我國訴訟標的識別標準逐漸從民事法律關係回歸民事權利主張,以《民法典》的頒佈實施為重大歷史機遇,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的傳統二元模式亟待轉換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與適用訴訟請求規範應以一元模式為原則,即將訴訟請求解讀為訴訟標的;另一方面,訴的聲明(請求範圍)意義上的訴訟請求仍可能在若干訴訟制度中發揮作用,尤其是訴訟請求變更及其釋明以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儘管如此,作為起訴條件以及重複起訴識別標準的訴訟請求依舊應堅持一元模式。上述轉型不僅是新中國70餘年來民事訴訟重大基礎理論模式變遷的集中縮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論與部門法基礎理論融會貫通的具體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