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成典使法治社會建設邁入“民法典時代”,對民法典的探究也隨之進入“解釋時代”。“解釋時代”的民法典,其生命依附於主體的理解和解釋。對民法典意義的詮釋,既要求整全的認識論建構,也需要恰當的本體論反思和方法論運用。與文學解釋相比,法律解釋強調文本的拘束力,解釋者所釋放的應是法律的意義。對民法典的解釋應當接受文本規範的指引,堅守法律解釋的獨斷性原則,通過法律方法實現民法典的意義自主。法理思維要求,對民法典意義的頌揚與批評應保持克制:離開民法典的意義頌揚可能會因脫離文本而無的放矢,而不帶敬意的批評則會貶損民法典的權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