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台灣高等法院之聲請釋憲程序,於符合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號解釋所定程序要件之內涵時,亦即台灣高等法院於本件原因案件之裁判中,認其所適用之國安法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達合理確信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之程度。並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同時提出客觀上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的具體理由:於聲請書內已詳敘其對系爭國安法違憲條文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國安法規定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該聲請為合法,大法官應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