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判決屢屢指出仲裁制度具有迅速審理及判斷之特性,且仲裁判斷對於仲裁當事人間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雖然仲裁法規範於一定要件下(如仲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時),准許當事人有適當之救濟程序(即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然而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不是仲裁判斷之上級審或再審,即法院對於仲裁人所為之實體判斷給予高度尊重,不介入重新審查。然而實務運作上,或有少數當事人及代理人因不完全理解仲裁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本質,選擇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要求法院重新介入實體審查。本文以適當篇幅說明仲裁制度之特性及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性質以及目前實務見解。接續以統計分析方式,整理近十年來包括司法院統計處所公告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結案件數、各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結案件數以及國內主要三大仲裁機構之仲裁結案件數,分析其數量之變動趨勢,另也就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裁判結果數據分析仲裁判斷(特別是工程仲裁)之維持率以及折服率,期能夠使對仲裁制度有興趣者可以進一步瞭解仲裁,特別是工程仲裁的專業優勢以及發展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