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僅規定按爭議標的金額計算仲裁機構費用及仲裁人報酬,因此,不論由臺灣的哪一間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機構費用及仲裁人報酬都是依據該費用規則按爭議標的金額計算,故在臺灣的當事人可能對於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計算方式較為陌生。謹以本文介紹倫敦國際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等知名國際仲裁機構所採取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計費方式,一方面提供當事人在面臨相關國際仲裁程序時參考;另一方面,也提供有關當局在日後修法時,能一併考慮不同的仲裁人報酬計算方式的可能性,增加按時計費的仲裁人報酬選項,讓在個案中可能有不同需求的當事人有更為完整的選擇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