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中原告之起訴目的主要係為取得勝訴之實體判決;惟對於被告而言,是否實體判決乃其所需或對其有利(與程序駁回者相較)者,則依其程序進行階段與個案具體情況而有不同判斷之可能。一般而言,實體判決之訴訟程序,較為嚴謹,其所需付出之時間與經濟之成本亦相對較高,因而對於若干在程序上具有瑕疵之起訴,自應設計若干合法要件,用以防免該具瑕疵之起訴進入實體審理程序或進行實體裁判。據此,凡涉及認事用法之程序,通常即就請求之有無理由判斷及程序之合法性判斷二者予以區別。前者乃涉及實體判決之程序,而後者則係涉及訴訟要件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