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臺灣控制新冠肺炎流行,在醫療及公衛面的防疫應變上均較以往有大幅進步,但法制上的挑戰從SARS遺留至今,尚未有全面檢討。此次防疫手段同樣引發公衛目標與個人自由權利之衝突,特別是疾病監測(surveillance)、接觸者追蹤(contact tracing)、檢疫(quarantine)、隔離(isolation)、旅遊警示及限制旅行自由等措施。究竟傳染病監測系統,包括通報制度及接觸者追蹤,在什麼樣的範圍可以正當化對隱私權的限制?疾病監測活動所收集的資料應如何、在什麼範圍內公開?隔離或檢疫手段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理的?禁止醫事人員及學生、老師出國,是否是對經濟自由及旅行自由的合理限制?歐美許多國家所採取更大規模手段,例如居家避難令(shelter-in-place order,或stay-at-home orders),在什麼條件下是合理的?本文探討上述幾種防疫手段之內涵、法律上要件及限制,尋求公衛與個人自由權利的平衡點。不論是倫理上或法律上,公衛介入手段都應是基於科學證據進行風險評估後的決定,且應符合最小侵害、正義、透明等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