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照護管理不當(例如消毒器械不完全)而發生使許多病人受到傷害(或增加受到傷害的風險)之大規模不良事件(large-scale adverse event)時,是否或應該如何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病人?此時醫療機構面臨了一個十分具挑戰性的兩難困境:有可能因不良事件而受到傷害的病人是否應該被告知,他/她們可能在接受醫療照護的過程,暴露於某些病原體的風險中?如果傷害的風險微小,揭露主要會造成病人的焦慮而病人最終並不會受到該事件傷害,又是否應該告知病人?現實執行上、法律上及財務上的考量,包括難以預測傷害的可能性和找出受到傷害的病人、媒體報導而產生法律上風險及損害醫院的聲譽,以及揭露後提供後續諮詢、檢測及治療的所需龐大資源,都會使醫院選擇不揭露,但這些是否足以成為不揭露的充分理由?本文透過效益主義與道義論作為分析工具,討論在個別案例中如何決定倫理義務,並簡述美國退伍軍人醫院體系之指引內容。建議醫療機構應建立大規模不良事件處理準則,明定處理流程及決策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