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1月通盤修正的全民健保法,著重於「建立權責相符的健保組織體」、「擴大社會參與」、「平衡財務收支且提昇服務購買效率」、「強化資訊提供以提昇醫療品質」等方向的改革,修法方向值得肯定。惟新法公布施行後,不僅仍有與給付項目預算相關的爭議案例發生,更有病友團體質疑新法無從保障其參與給付項目決定程序。因此,新法就病友的程序保障與保險決策的民主正當性等部分,似有更為精進的空間。本文認為,在個別給付項目決定的部分,全民健保「醫療科技評估」程序須確保合於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要求。為平衡程序經濟與病人程序權保障,本文建議似可綜合「是否存在替代醫療科技」、「申請藥物的臨床療效改善程度」與「適應症對健康影響的程度」等要件,於進行醫療科技評估前先行判斷病人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以決定是否開放病友團體代表參與。至於全民健保的整體給付範圍層面,本文認為全民健保應設定通盤的「保險給付閾值」,以兼顧保險給付決定的民主正當性、明確性與保險財務平衡。亦可藉此界定全民健保社會互助範圍,並增進被保險人的社會連帶共識,此對於自始即欠缺社會國傳統的我國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