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對於愛滋病毒感染者之隱私保護,相較於其他國家,似乎比較保障較少。本研究對於愛滋病患通報制度、伴侶通知制度,以及未成年人同意等議題,希望比較美國、日本與德國之相關制度,以對臺灣制度提出建議。本文認為,為了有效控制愛滋病的蔓延與散布,我國仍可維持具名通報制度,但並無要求在24小時內通報之必要,可回歸第三類傳染病的一週內通報。而對於伴侶通知制度上,建議參照美國密西根州之規定,應縮短給予患者自行通知伴侶的期間。此外,針對未成年人進行愛滋病毒檢驗前是否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探討,本研究建議可參考美國加州與阿拉巴馬州之規定,12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需要限於「急迫性」與「未能取得父母即時同意」,即可自行同意接受HIV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