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99年1月5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同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公布後6個月即同年8月3日施行。民法用益物權計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4種,修正後形式上仍維持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4類,本次修正重點在「物盡其用」、「以農利國」及「永續利用」,將地上權分設兩節規範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建立地上權制度之體系,不動產役權更有用益權人不動產役權及自己不動產役權兩種型態,並增設農用及保育並重之農育權,修正後用益物權應登記種類及其主要內容,與一般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有關農育權專章之增訂,係以農業使用及土地保育為其重要內容,與本會及所屬機關就農地之利用與管理有關,更為農業從業人員就其相關農業之業務執行及運用,所須了解及必備的新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