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二六號首次提及「特別公課」一詞以來,特別公課一直是行政機關採取管制手段中的新興工具,尤其在環境領域更是常見。特別公課此一概念源自於德國,指國家對特定一群人,為履行其特定任務所課徵之金錢給付義務。德國學說見解認為,特別公課的要件為:群體同質性、群體有責性、群體共益性及定期檢視課徵公課之合理性。然而這些要件的實質內涵仍有許多模糊不清之處,同時也一直飽受破壞租稅國原則以及國民財政負擔平等性的批評。本文以回收清除處理費為討論對象,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8號判決為例,從比例原則檢視課徵此種特別公課之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