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修憲完成民選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之改革。該次修憲因過程欠缺精確性,以及釋字第520號解釋仍引發各自表述情形,台灣雙首長制目前計有如下問題:首先,少數政府是否合憲,亦即,總統有無提名立法院過半數政黨人士組閣或促成立法院內多數統治之憲法義務,而無裁量權?自修憲當時之核心構想與提案理由欄觀之,應採肯定說,但另說則以總統擁有最新民意以及立法院享有倒閣權與覆議門檻改為1/2,已經足以應付。其次,新任總統得經由行政院長而就重大政策提出變更,這固然為釋字第520號解釋所明白指出,但立法院否決時,究竟行政院係完全受其拘束,或完全不受拘束從而兩院必須進行協商?若採後說則總統權力將無比擴張,也將影響到前述第一個問題之解答,值得注意,三位大法官在上開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中認為有完全之拘束力,解釋文本身則未精確界定。第三,若新立法院選舉結果顯示總統所屬政黨與所任命之內閣未獲人心,則總統有無改提名之義務?第四,總統得否隨時任免行政院長,抑或行政院長就職後便取得完全之獨立性?第五,總統新當選而就職時,原行政院有無總辭之憲法義務?國內一說認為這種不確定性尚非致命,經由政治實踐終將回歸多數決統治之理性,但筆者則擔心,若一再上演少數政府劇碼,則政治紛亂不已,有關機關宜儘速聲請大法官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