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多年的討論,我國於2015年6月由總統公布經立法院三讀程序所制定之有限合夥法,該法並由行政院公布定於2015年11月30日起開始施行。在我國就有關營利事業之組織已有獨資、合夥與公司等型態之規範下,制定本法乃是基於:經濟發展趨向成熟之國家,企業樣態種類應具多元化,始足以滿足投資者之需求,得以彈性、靈活方式選擇適合經營之企業組織體。然目前我國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上可分為具有法人格之公司,及不具有法人格之獨資及合夥。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不僅對合夥之經營造成困擾,亦間接降低合夥之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