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醫院房屋稅徵免不一問題,筆者曾野人獻曝分別於稅務旬刊2099期及2159期闡述,期間地方稅務機關與宗教醫院之爭訟從未間斷,究其實,教會醫院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稅,容有爭議。回顧財政部因應75年醫療法實施,即曾於92年間邀集相關機關會商,檢討該部有關宗教團體附設醫院免徵房屋稅之64年11月4日台財稅第37824號及同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38987號函釋,會議紀錄以該部92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838號函下達,內容明載:「(一)基於租稅公平性及合法性,非宗教團體所興辦之財團法人醫院所使用房屋,仍宜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課徵房屋稅。(二)宗教團體所興辦之財團法人醫院所使用房屋是否繼續免徵房屋稅,由本部另行研議。(三)有關財團法人醫院亦有慈善救濟支出一節,由本部賦稅署再行了解其實際狀況後併第2項辦理。」。此後,財政部確曾函詢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意見後,據以作成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6600號函釋。看似解決醫療法施行前之教會附設醫院問題,卻也混淆教會與慈善救濟事業之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