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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憲法地位之研究——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20號、97年度判字第00303號、99年度判字第595號判決
作者 王富仙
中文摘要
「江國慶冤殺案」震驚全國,此種違法濫權、刑求逼供甚或故意入人於罪等殘害人權的結構性犯罪,在軍方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之封閉體系,將受軍事審判者降格為統帥權工具而物化,又固守著特別權力關係,及「軍事法庭並非法庭」之傳統見解下,嚴重侵害人權,領導者卻未能趁機啟發追求司法之精神,亦未真切幡然易轍,自無助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旨趣。再加上憲法學者從不同論點,對軍法官憲法地位亦有歧異看法,甚至避而不談,最高行政法院一向否定軍法官為憲法上法官之立場,大法官釋字436、704號似亦贊同,致軍法官無法受憲法上之身分保障,成為司法權棄兒,卻要求軍法官不憂不懼、不受干涉、獨立審判不啻緣木求魚!黑心判決將層出不窮!受軍事審判者是國民之一,也是法治國家的組成人民之一,在人權享有的角度而言,受軍事審判者實和一般公民一樣,受到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國家不得以特別權力關係予以限制或剝奪。故本文試著從各種面向深入探討,軍法官行使司法權毫無疑問應屬憲法上法官,當亦應予其身分上的保障,始能落實憲法第8條、第16條、第80條、第81條憲法保留,以確保軍法官不受不當外力干涉,本於良知,依據法律而為正確、妥適之裁判,方不辜負憲法賦予之神聖職責,確保受軍事審判者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渠等之司法受益權。
起訖頁 1-41
關鍵詞 審判獨立身分保障憲法上法官司法權人性尊嚴憲法保留正當法律程序法定法官原則平等權特別權力關係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802 (2018:2期)
該期刊-上一篇 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權限之定性──處分權說或代理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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