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殺案」震驚全國,此種違法濫權、刑求逼供甚或故意入人於罪等殘害人權的結構性犯罪,在軍方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之封閉體系,將受軍事審判者降格為統帥權工具而物化,又固守著特別權力關係,及「軍事法庭並非法庭」之傳統見解下,嚴重侵害人權,領導者卻未能趁機啟發追求司法之精神,亦未真切幡然易轍,自無助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旨趣。再加上憲法學者從不同論點,對軍法官憲法地位亦有歧異看法,甚至避而不談,最高行政法院一向否定軍法官為憲法上法官之立場,大法官釋字436、704號似亦贊同,致軍法官無法受憲法上之身分保障,成為司法權棄兒,卻要求軍法官不憂不懼、不受干涉、獨立審判不啻緣木求魚!黑心判決將層出不窮!受軍事審判者是國民之一,也是法治國家的組成人民之一,在人權享有的角度而言,受軍事審判者實和一般公民一樣,受到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國家不得以特別權力關係予以限制或剝奪。故本文試著從各種面向深入探討,軍法官行使司法權毫無疑問應屬憲法上法官,當亦應予其身分上的保障,始能落實憲法第8條、第16條、第80條、第81條憲法保留,以確保軍法官不受不當外力干涉,本於良知,依據法律而為正確、妥適之裁判,方不辜負憲法賦予之神聖職責,確保受軍事審判者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渠等之司法受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