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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67)"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聯邦檢方極力主張,聯邦探員因信賴Olmstead v. United States案和Goldman v. United States案的判決作為執法基準,而且他們的行為未逾越若有司法命令授權的搜索範圍,所以本院應該追溯認可他們電子監聽行為之合法性。惟本院不能如此為之。很顯然本案聯邦探員限制他們自己的搜索行動。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這些限制不是由司法官員而是由聯邦探員自行施加。本案的聯邦探員在進行系爭搜索之前,並未被要求提交他們評估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事由的判斷給中立治安法官予以公平審查。他們在施行系爭搜索的整個過程中,並未被迫遵守由法院特定命令事前設立的具體限制。系爭搜索完畢後,他們也未直接向授權搜索的治安法官詳盡報告他們搜索扣押的全部內容。在欠缺搜索令狀提供重重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僅憑藉執法人員合理期待發現特定犯罪證據和自發性約束自身行為至最低侵擾程度,本院從未准許這類無令狀搜索具有合法性。「儘管事實上無疑顯示有犯罪證據存在之相當事由」,無令狀搜索仍屬違法搜索,因為美國憲法要求「司法官員介入人民和警方之間,謹慎、公正審酌警方欲進行之搜索、扣押行為。本院一再強調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立法意旨是要求執法人員遵守司法程序」,所以司法程序外的搜索行為,若是未經法官或治安法官的事前核准,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即屬當然不合理之搜索,除非合乎本院已具體確立和完整敘述的幾個無令狀搜索例外事由。
起訖頁 1-8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88 S. Ct. 507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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