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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Johnson v. Zerbst, 304 U.S. 458; 58 S. Ct. 1019 (1938)."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保障「被告在所有刑事訴訟中享有律師有效協助辯護的權利」。這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確保生命權和自由權等基本權的必要保護之一。美國憲法原先未列入這些權利保障,第一屆美國國會增訂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和其他憲法增修條文,以作為對抗美國聯邦政府任意或不法剝奪人民權利的保護屏障。美國國會增訂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是具有恆久不變的訓誡之意,亦即「如果喪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提供之憲法保護,公平正義將無法實現」。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體現了一項明顯的事實,即一般的被告被帶到有權剝奪其生命或自由的法庭,且檢方由具律師身分和經驗豐富、法學素養專精的檢察官代表時,被告是相對欠缺保護自己的專業法律技能。對於律師而言是基本、有序和必備的專業法律技能,對於未經訓練的法律門外漢而言會覺得錯綜複雜和無法理解。基於符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和其他憲法條款的明智政策,本院指出現代刑事法之人道政策,則是現今規定無資力的被告可向州政府要求提供專業法律技能不比檢方遜色的辯護律師。
起訖頁 1-12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612 (2016:12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Johnson v. Zerbst, 304 U.S. 458; 58 S. Ct. 1019 (1938)."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Johnson v. Zerbst, 304 U.S. 458; 58 S. Ct. 101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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