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既不是因為被逮捕者有接觸車輛之可能性,也不是有可能發現犯罪行為相關證據,而允許警方搜索。不同於New York v. Belton案涉及的是一名警察獨自面對四名未上銬的被逮捕者,在本案是人數上佔優勢的五名警察面對三名被逮捕者,警方搜索Gant的車輛之前,他們全都已被銬上手銬和分別關在巡邏車後座。在那樣的情況下,警方搜索當下,Gant的車顯然不是處於Gant的接觸距離。本案也欠缺據以作為搜索依據的犯行證據。New York v. Belton案和Thornton v. United States案警方以毒品犯罪為據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警方因為Gant無照駕駛而逮捕他,警方不能指望在他車子的乘客座位區域發現無照駕駛的相關證據。因為警方無法合理相信在搜索時Gant能接觸他的車,也無法合理相信能在車內發現無照駕駛的相關證據,所以本案警方搜索Gant的車的行為不盡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