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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20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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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多此一舉?評2010年8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修正案
作者
陳秉訓
中文摘要
專利法的目的在於鼓勵發明人向社會發表其發明,而在經過可專利性的審查後,由國家授與發明人一種排他權,以防止他人「製造、使用、販售」包含其發明的物品或方法。 當發明人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案,智慧局會進行可專利性的審查。可專利性審查的過程是,審查官檢索在申請日之前的技術文獻,而以該文獻內容為基礎,檢驗專利申請案所含的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
起訖頁
1-15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610 (20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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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談專利舉發的證據原則-以證據實體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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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器官募集與分享法制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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