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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2016: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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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專利法中的再公告(reissue)制度--以2007年3月In re Arnold B. Serenkin案為例
作者
陳秉訓
中文摘要
美國專利法中有所謂的「再公告(reissue)」制度,其規定在美國專利法第251條, 而其可以提供專利權人修改請求項或是說明書內容的管道,但修改的限制是不能增加新內容(new matter)。 此修改的好處是讓專利權人可以修正專利說明書的缺陷或解決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問題, 例如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專利權人可能發現會傷害其專利有效性的文獻,則專利權人可以透過「再公告」來修改請求項來避開該文獻。 此外,「再公告」亦可讓專利權人修改請求項的範圍以使得潛在侵權人的商品可以被該請求項給涵蓋。
起訖頁
1-12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610 (2016:10期)
該期刊-上一篇
論美國專利法上專利核准後請求項的更正--以「單位」更正為中心兼談對我國專利審查實務的建議
該期刊-下一篇
"論美國法院依說明書內容解釋請求項範圍之必然情況--以2007年2月Mymail, Ltd. v. America Online, Inc.案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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