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美國專利法進行了自1952年後最大規模的修正。 該修正法案稱為”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稱AIA)。 主要的修正內容包括: (1)將「先發明」(first-to-invent)制度調整為「先發明人申請」(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2)真正發明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而允許真正發明人取回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權利。(3)專利核准公告後再度審查制度(post-grant review proceeding),以使欲挑戰專利權之可專利性者必須選擇在法院或在專利主管機關內爭辯可專利性議題。(4)以先前商業使用(prior commercial use)做為抗辯。(5)第三人於專利申請案公開後之呈報引證案制度(preissurance submission by third parties),以讓第三人能夠將與系爭申請案相關的引證案交付給專利主管機關。(6)訴訟時不得以最佳實施例為由主張系爭專利權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