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的在於從日本以及台灣和南韓的經濟發展經驗中探討「發展性國家機關」的運作及其社經制度之安排,以及如果欲將此「發展性國家機關」視為一經濟發展模式的新典範,其是否能夠成功的在其他發展中國家重現,有效的創造經濟發展的另一個奇蹟。結論指出過去數十年來,台灣、日本和南韓等東亞國家經濟發展成功的主因乃是建立在一個自主性與機能性兩者皆強的官僚結構之基礎之上,巧妙的運用符合市場競爭法則的干預手段來管理市場,成功的創造動態性比較利益之故。如果其他國家願意學習這些經驗,就必須從政府結構著手,建立一個高效率的行政官僚,運用新古典型干預技巧,創造另一個經濟發展的奇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