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是著作權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因為其係一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然而著作權法對於何謂創作並未加以定義,而有賴法院於個案審理時判斷之。本文之目的在於從我國司法實務,特別是智慧財產法院,歷來之判決中,整理分析法院對於「創作」概念之實踐,探討法院如何在諸多個案,針對各種不同之著作類型,具體化「創作」之概念。本文首先從法院判決中歸納出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創作」之判斷標準,包括必須是獨立創作而無抄襲之情事、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以及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再分別就各種不同之著作類型,檢視法院於個案判斷時,如何落實這些判斷標準。本文嘗試將過去法院判決有系統地加以整理分析,以作為未來進一步研究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