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09年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免責事由」,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與著作權人合作打擊侵權之誘因,並透過避風港制度之設計,降低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其使用者之著作權侵害行為,而被訴之法律風險。該等避風港之規範對於國內網路產業產生重大影響,然而,國內實務界對於避風港適用要件之認識仍然相當有限,由於美國著作權法是我國當時增訂避風港規範之主要參考對象,因此,本文以比較法為方法,考察美國法之相關規範與司法實務之同時,亦探討我國避風港要件在適用與解釋上之可能疑義與問題解決取向。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之設計涉及高度技術性與複雜性,本文僅選擇過去十餘年美國適用經驗中爭議較大者之主觀與客觀要件析述之,本文除了表達對於我國避風港規範解釋與適用之立場與態度外,亦立於使用者程序保障之地位,提出部分對未來修法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