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國家的目的,國家是為了人而存在,並非是人為了國家而存在 。這樣的想法,基本上是近代立憲主義過程中所要追求與保障的實質內涵。因此,大多數的立憲主義國家,都會把人民的基本權利寫在憲法的最前頭,以明白揭示這個憲法的靈魂。然後,再經由國家組織的設計,去維護與實踐這樣的憲法精神。而存在於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的組織設計中的連結橋樑,就是法秩序。也就是說,在合於憲法之自由民主法治的基本價值下,透過整體法秩序的規範作用,設計與規劃國家的組織體系,實踐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使得人在國家的安定生活,成為可能。這也可以說是為何要去建構一個自由民主法治的合憲秩序的真正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