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案卷紀錄顯示被上訴人Thompkins放棄行使緘默權。本案的情況也未顯示Thompkins不理解其權利;而且從這些事實可推斷出當他開口陳述時,即是選擇不行使那些權利。首先,本案雙方對於Thompkins理解其權利之事實認定並無爭執;據此認定Thompkins開口回應訊問時已知他放棄了哪些權利。本案紀錄在卷的證據充分顯示Thompkins理解他享有的米蘭達權利。員警Helgert給Thompkins一份書面米蘭達警訊;員警Helgert判斷Thompkins能閱讀和理解英語;而且員警Helgert給Thompkins時間閱讀米蘭達警訊。此外,Thompkins還大聲讀出第五項警訊內容,亦即「無論是在偵訊開始前或是過程中,你有權決定在何時行使緘默權並有權在接受訊問時和律師交談。」因此他知道即使經過一段時間他的緘默權也不會失效,且警方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必須尊重他的緘默權和律師協助辯護權。米蘭達警訊明確表示Thompkins可在任何時間主張那些權利。此外,員警Helgert向Thompkins大聲宣讀米蘭達警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