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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Maryland v. King, 133 S. Ct. 1958 (2013)."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DNA鑑定為執法人員用於逮捕嫌犯之技術的重大進展,法院已承認並核准採用DNA鑑定超過一世紀的時間。執法部門已慣於在鑑定被逮捕者身分的標準程序中採用新興科技。自照相技術問世以來,警方已使用相機照下罪犯的面貌。法院未質疑此一警方作法的正當性,法院認為基於逮捕令逮捕重罪犯之警方有酌情照下罪犯面貌的權利,如果他認為有必要安全留置罪犯以防止其逃逸,或如果為了在其逃逸後能更快速將其逮捕歸案。迄今,將照片用於發現罪犯和鑑定其身分已成為警務人員和警方偵辦犯罪的日常實務,法院也認為以任何空泛的理論或憲法保障的特權為由不當限制警方使用此一身分鑑定技術將是件憾事。
起訖頁 1-11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Maryland v. King, 133 S. Ct. 1958 (2013)."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Maryland v. King, 133 S. Ct. 195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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