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抗辯在Katz v. United State案之後的數個案件,排除了於此案所發生之情況構成搜索之結論。檢方主要是根據本院拒絕承認「呼叫器」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兩個案件,「呼叫器」乃是另一種電子監控形式的電子追蹤裝置。在第一個United States v. Knotts案,警方將呼叫器置於裝有麻醉劑的容器中,讓警方得以監控該容器之所在地,本院拒絕承認「呼叫器」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本院認為警方此舉並未違反Knotts對於隱私的合理期待,因為警方所取得之資訊﹙載有該容器之汽車於公共街道上的位置,以及在Knotts住所附近開放區域卸下該容器的位置﹚乃是Knotts自願向公眾傳達。但如同本院已經討論過的,Katz v. United State案之「合理期待的隱私」標準是在補充習慣法「非法侵入」的標準,而非取而代之。在United States v. Knotts案的判決,本院只處理了前者,因為後者並非爭點所在。呼叫器在Knotts取得裝有麻醉劑的容器前即已置於該容器中,並取得當時容器擁有者之同意。由於Knotts並未質疑呼叫器置於容器中之合法性,因而本院不主動考慮警方將呼叫器置於容器的行為對本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分析的影響。如果本案檢方主張GPS追蹤裝置只提供被告駕駛車輛在公共街道上之公開資訊,因此不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States v. Knotts案之判決或許與本案爭點有關。但本案檢方並未提出此一主張,本院也不知有任何先例支持此一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