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作權法第27條(2)項之規定的此一解釋,尊重著作權堅持只有合法經濟利益得到著作權保護。容許著作權法第27條(2)項保護消費品之製造商與經銷商的所有利益,將破壞著作權在鼓勵和傳播藝術和智慧著作之大眾利益和為創作人爭取合理報償之間取得的平衡。容許著作權法第27條(2)項保護消費品之製造商與經銷商的所有利益,不但不能確保著作之創作人獲得「合理報償」,反而容許著作權之保護範圍逾越加拿大議會之意旨,即將著作權擴及至保護消費品本身。過度擴張著作權顯然將忽略Binnie法官在Theberge v. Galerie d'Art du Petit Champlain Inc.案所強調,著作權法不僅在於肯認創作人權利也在於限定創作人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