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時,被上訴人出版商主張其為下列十一本特定著作之著作權人,包括:三本司法判決彙編;每一司法判決的三個判決要旨;Martin's安大略省刑事訴訟注釋本(1999年版);案件摘要;專題索引;經濟過失教科書(1989年版);及加拿大法醫學第13章之專著「牙齒證據」(1991年版)。Gibson法官認為,出版商的這些著作應以知識性及創作性之標準判定是否為原創著作。基於此一原創性之標準,初審法院法官認定出版商只擁有刑事訴訟注釋本、教科書及專著的著作權,出版商之其餘八本作品因皆非原創著作,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