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保障「被告在所有刑事訴訟中,皆應享有迅速審判的權利」。「迅速審判權」是一個「無定性」、「難以確定」的概念,且「迅速審判權」是否受到侵害,與審判延宕是相對的。被告之「迅速審判權」是否遭受侵害,是「因審判延宕而起,且視該案之特定事實情況而定」。在Barker v. Wingo案,本院拒絕將該權利「量化」為刑事被告必須在特定天數或月份內接受審判,亦拒絕以被告是否曾提出迅速審判的要求,來判定被告之「迅速審判權」是否遭受侵害。在Barker v. Wingo案,本院拒絕從這兩種不同的僵化做法中擇一採用,而是採用「權衡檢方與被告雙方之行為的檢測」。法院在評估被告之「迅速審判權」是否被剝奪時所應考量的幾項因素,包括「審判延宕期間的長短、審判延宕的理由、被告是否曾主張『迅速審判權』,以及被告因審判延宕而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