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合理使用」的第三項因素是在探究「系爭著作對於原著作整體之使用的質與量」(或依Story大法官所言之「系爭著作對於原著作之使用的份量與價值」),就抄襲之目的而言是否合理。此探究重點在於詼諧模仿者之特定抄襲的正當性,這項探究也因為本院在先前案例中已體認到抄襲的合理性會因使用之目的與性質而異,而使這項探究回復到與判斷「合理使用」的第一項因素「系爭著作對於原著作之使用的目的與性質」類似的探究方式。對於這項因素有影響的事實,同樣也因為涉及詼諧性模仿作品取代原著作或成為可授權之衍生著作的可能性,而與判斷「合理使用」的第四項因素「系爭著作對於原著作之使用對原著作之潛在市場與價值的影響」的探究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