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院在此必須決定2 Live Crew饒舌樂團將Roy Orbison之歌曲「Pretty Woman」改編成另一首詼諧性模仿歌曲「Oh, Pretty Woman」,是否符合1976年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雖然聯邦地方法院將即決判決判給2 Live Crew樂團,但是聯邦上訴法院撤銷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裁定2 Live Crew樂團之詼諧性模仿歌曲的商業性質以及過度借用Roy Orbison的歌曲,使其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為本院裁決2 Live Crew樂團之詼諧性模仿歌曲的商業性質,只是用以判斷「合理使用」的其中一個因素,而聯邦上訴法院在針對詼諧性模仿歌曲之本質而為抄襲程度的判定時,過當強調「Oh, Pretty Woman」一曲的商業性質,本院因此撤銷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並且發回聯邦地方法院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