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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Moran v. Burbine, 475 U.S. 412 (1986)."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被上訴人因涉嫌闖入民宅竊盜而被羅德島州Cranston郡警方逮捕後,警方取得之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可能涉嫌謀殺Providence郡一名婦人。Providence郡警方在接獲Cranston郡警方電話通知一小時後,便來到Cranston郡警局偵訊被上訴人有關那起謀殺案。當天晚上,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姐姐已經替被上訴人聘僱一名公設辯護律師為其犯下的竊盜罪辯護。被上訴人姐姐致電至公設辯護律師辦公室時,並不知道被上訴人涉嫌殺人。在當晚八點十五分,被上訴人姐姐聘僱的公設辯護律師致電至Cranston郡警局,表明如果警方要偵訊被上訴人,她將到場協助被上訴人。Cranston郡警方告知該名律師警方要到隔天早上才會偵訊被上訴人,但Cranston郡警方並未將Providence郡警方已來到Cranston郡警局以及被上訴人涉嫌殺人之事告知該名律師。不到一小時後,Providence郡警方開始對被上訴人進行一連串偵訊,但警方在每次偵訊和取得被上訴人簽署的棄權書之前,都有對被上訴人宣讀米蘭達警訊,Providence郡警方在偵訊後取得被上訴人簽署的三份認罪供述。在警方偵訊時,被上訴人完全不知道他姐姐已為他聘僱一名律師,也不知道該名律師曾致電至Cranston郡的警局表明她將在警方偵訊時到場協助被上訴人,然而被上訴人在警方偵訊時也從未要求律師到場協助。被上訴人向羅德島州初審法院聲請排除三份認罪供述作為呈堂證據,但遭到羅德島州初審法院拒絕。羅德島州初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在Cranston郡警局簽署放棄不自證己罪特權以及律師協助辯護權的棄權書為合法有效,羅德島州初審法院因此將被上訴人以一級謀殺罪定罪。羅德島州最高法院駁回被上訴人認為初審法院必須基於被上訴人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以及律師協助辯護權等憲法保障而排除三份認罪供述作為呈堂證據的主張,確認了羅德島州初審法院的定罪判決。被上訴人之後向聯邦初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但遭到聯邦初審法院拒絕,但是聯邦上訴法院撤銷聯邦初審法院拒絕核發人身保護令的判決,裁決警方怠於將律師來電內容告知被上訴人,嚴重侵害了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以及律師協助辯護權等憲法保障。
起訖頁 1-27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Maryland v. Wilson, 519 U.S. 408 (1997)."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Ted Bushman v. 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522 P.2d 312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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