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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權
201507 (20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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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Florida Bar v. Went For It, Inc., 515 U.S. 618; 115 S. Ct. 2371 (1995)."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佛羅里達州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廣告規範,禁止該州專門處理人身傷害案件的律師在車禍或重大事故發生後的30天內對受害者或其家屬寄發招攬業務的信函。本案被上訴人(原告)呈請本院裁決佛羅里達州律師協會的這些規範,是否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就本案的事實而言,本院裁決佛羅里達州律師協會制定的這些規範,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起訖頁
1-33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Nix v. Whiteside, 475 U.S. 157 (1986)."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Eldred v. Ashcroft, 537 U.S. 186, 123 S.Ct. 76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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