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私人貨運公司員工在檢查一個由牛皮紙包裝的破損紙箱包裹時,發現在包裹內的膠管最內層藏了四個裝有白色粉末的塑膠袋,該員工便通知緝毒組,並把塑膠袋放回膠管內,再把膠管放回紙箱中。當緝毒組探員抵達後,便從紙箱中取出膠管,再從膠管中拿出塑膠袋並看到了塑膠袋內裝的白色粉末,緝毒組探員打開塑膠袋,取出微量的白色粉末當場進行化驗,認定那些粉末為古柯鹼。之後,緝毒組探員取得搜索令搜索該包裹欲送達的地點,並逮捕數名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以持有違禁品並意圖散佈的罪名被起訴,在聯邦地方法院審判前,被上訴人以該搜索令為非法搜索與扣押下的產物為由,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排除古柯鹼等相關證據的聲請,但遭到聯邦地方法院拒絕,被上訴人受到審判並被定罪。聯邦上訴法院撤銷被上訴人的定罪判決,認為緝毒組探員在無搜索令的情況下當場對那些白色粉末進行化驗的行為影響了其取得之搜索令的合憲性,因為緝毒組探員當場化驗那些白色粉末的行為,超越了先前私人搜索的範圍,因此必須事先取得搜索令。因為本案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與另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Barry案中就類似事實所做的裁決不同,基於此原因與現場毒品化驗程序在緝毒工作上的重要性,本院決定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