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在加州洛杉磯市法院被以酒醉駕車罪定罪。他在醫院被警方逮捕時,醫生正在治療他酒醉駕車所造成的車禍傷勢。在警方的指示下,醫生從上訴人身上抽取血液採樣。血液採樣的化驗結果發現,上訴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顯示他駕車當時是處於酒醉狀態。洛杉磯市法院採納該驗血報告為呈堂證據。上訴人以他接受律師建議而拒絕血液檢測,卻仍被強迫抽取血液採樣的理由,對洛杉磯市法院採納其驗血報告成為呈堂證據,提出異議。上訴人主張,在該情況下被警方強迫接受血液採樣及初審法院採納其驗血報告成為呈堂證據,剝奪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增修條文賦予他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和在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下其享有之「人權法案」賦予的幾項基本權利:美國憲法第五條增修條文保障刑事訴訟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第六條增修條文保障刑事訴訟被告有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和第四條增修條文賦予他免於受到政府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權利。加州上訴法院駁斥上訴人的這些主張,並確認被告的定罪判決。本院同意受理此案,並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