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從聖地牙哥坐火車抵達波士頓時,被事先告知他們可能攜帶違禁品的聯邦緝毒探員在前來接應他們的車上將被被上訴人逮捕。被上訴人將用火車運送且上了兩道鎖的箱子放在接應車子的後車箱,而聯邦探員則有相當事由相信該箱子內藏有違禁品。被逮捕的被上訴人及被扣押的那輛車和箱子,隨後都被聯邦探員移送波士頓的聯邦大樓,聯邦探員承認此後被上訴人及那輛車和箱子都在他們的專屬控制下。在逮捕被上訴人的一個半小時後,聯邦探員在沒有獲得被上訴人同意和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將箱子打開並起出大量的大麻,後來被上訴人就被以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的罪行起訴。聯邦地方法院准許被上訴人所提出要求法院禁止從箱子內取得之大麻作為呈堂證據的審判前聲請,該法院裁決無搜索令之搜索在美國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的規定下是當然(本質上)不合理,除非該項無搜索令之搜索是屬於法律所規定之無須搜索令也可以搜索的一些例外情形,而聯邦探員搜索被上訴人箱子的行為既不屬於「機動車輛的搜索」,也不屬於合法逮捕之附帶搜索,因此無法以這二項無搜索令之搜索的例外狀況來合理解釋他們的行為;聯邦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