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國憲法上,都會規定權利救濟基本權的保障,其作用是在於給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權益,並維護享有完整實體權利的機會,藉以實現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保障原則。就行政訴訟而言,原則上雖須主張其訴訟和其個人權利有關,人民或團體才可享有訴權;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規定,准許人民或團體為維護公益,對無關自己權益的事項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人民或團體也可享有訴權。在此,我們看到憲法上保障的權利救濟基本權,除了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建構外,仍然存在作為客觀法的建構可能性。也就是說,「公益訴訟」是立法者為了落實權利救濟基本權的憲法保障,所設計的一種客觀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為權利救濟基本權在客觀法上的功能建構。因此,本論文即從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出發,嘗試探討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與客觀法的法特徵及其功能,建構公益訴訟作為權利救濟的制度性保障,並藉助德國行政訴訟上的團體訴訟制度,以分析公益訴訟在制度設計上的根本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