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為誠信善意契約,當事人互負有信賴義務。一方不得為了己身之利益,做出損害他方之行為,並需於他方履行契約過程中,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為特定行為。被保險人於危險事故發生後,在時間及距離上均為最接近事故之人,故其應有義務為減少損失之相關行為,以實踐誠信善意原則。海峽兩岸保險法中,對於被保險人之減少損失義務規定,雖有規定,然均有不足之處。英美兩國在其多年之司法實務中,對於被保險人減少損失之內涵及法律效果為深入之討論及修正後,多數採取之見解已兼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立場之平衡。本文介紹英美法例對於被保險人減少損失義務內涵之發展,並分析兩岸保險法規現況,最後提出修法之建議,以作為兩岸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