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乃是在補償性賠償外,為懲罰被告具有惡意動機的不法行為以及為嚇阻被告或他人於未來從事類似之不法行為而所給予的賠償金。因此,懲罰性賠償金之目的乃在於懲罰被告之不法行為及嚇阻被告或他人再為相類似的錯誤行為。儘管懲罰性賠償金之法律制度存在著許多適當性之爭議,但因其亦具有一定公共政策之目的,故為美國普遍各州所接受而樂於妥善建立的制度。由於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使得現今社會消費者問題日益嚴重。因此,台灣與中國大陸分別於一九九三年制訂了「消費者保護法」以保護消費者之權利,並且於該法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制度。是故,隨著兩岸交流日漸頻繁,實有必要對於彼此間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法律制度作一比較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