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從家長、尊長的教令權與財產權兩方面,分析家內的統率系統與運作方式,從而觀察家庭權威的形成,及其與禮教、國法的關連。家長應是維繫家內秩序的最高權威,但家長未必是家中之最尊長,也未必是公法上的戶主,甚至可能是婦人尊長。家長不同的身分特徵,會影響其在家內權力的行使。而家人間特定的倫理關係,或許更受禮教與國法的重視。因此家內的權力結構未必呈現以家長為頂點的金字塔形。家內的教令權,視家長、尊長的身分與職務而異其大小輕重,違於教令的家人將被懲處,但國法只將該項懲處限縮到違犯直尊教令的子孫。在財產方面,直尊家長的處分權與分割權都較旁尊、婦尊家長更具自主性,也不必擔心財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總之,家庭的權力運作,隨施行者之身分與所處理的事項而變異,家法固然有自己的運作空間,但不能踰越國法的限界,也需依循國法的規範,在必要時還要借重國法的力量來強化家長、尊長在家內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