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舊國籍法傳來取得國籍之原因有四:歸化、結婚、認領及收養。但新國籍法下僅有歸化一類原因,除了基於男女平等及杜絕假結婚、假收養之考量外,其理由應該有三:第一,由國家之立場出發,惟有真心期盼成為該國國民者,國家才有給與國籍之必要,對於未期盼成為該國國民者給與國籍,是不必要且不恰當的;第二、由當事人之立場出發,國籍取得涉及國籍之變動,乃重大影響公法上身分關係,必需以當事人之意思為基礎,當事人之意思乃不可欠缺之要件;第三、其實這正體現了國籍自由之原則。另外所謂歸化意思,不限於歸化申請者本人之歸化意思,亦包括法定代理人代歸化申請者表達歸化意思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