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號解釋之作成,係基於一件法官聲請案及三件人民聲請案。法官聲請案係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8庭所提出,其受理某抗告事件之抗告人犯公共危險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中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已先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原審法院就前開兩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抗告人不服,向聲請人提起抗告,聲請人因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疑義,依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