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肯定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甚至2007年5月25日正式施行之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亦承認子女之否認訴權,然同年3月21日公布施行之「人工生殖法」第二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明定AID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且不得強制認領,條文既規定為「視為」而非「推定」,則表示無論何人均不能舉反證推翻之,自無許夫妻、子女甚至第三人出而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餘地,然如此規定,是否違反上開解釋、民法規定,而有侵害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及訴訟權之虞。從而,隨著人工生殖法之公布施行,將衍生難題有待釐清、解決,另兩法規定所產生之矛盾如何化解?亦即,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得否代替否認生父之訴?AID所生子女得否提起否認之訴?甚至請求提供者認領?捐贈精子者得否出而認領?除現行民法親屬編所規範之親子關係外,能否另作特別規定?甚至限縮或排除上開解釋、條文之適用?理由安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