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明定。通說認為此項共有不動產多數決處分之規定,乃係由民法對於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之原則性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從共有物概念範疇中分離所為之特別規定。亦即將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要件予以放寬,由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之要件,改成僅須經共有人多數決即可處分之規定。惟有疑義者係,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關共有不動產多數決處分之規定,並未詳細推求所稱處分之規範射程範圍究係為何,其是否包括買賣負擔行為?非無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