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這個案例,就丙所形成的「事實」,我們使用以「推」這個動詞為核心的句子來描述。但單就這「推」字並不能使我們聯想到「殺人」或「毀損」,我們是由「因『推』使甲『死』」和「因『推』使(乙的)瓷『碎』」才聯想到「殺人」或「毀損」。「推」並非「法律語言動詞」,而是「日常語言動詞」,其不描述行為人肢體動作以外,也就是說僅觀察行為人「舉止」本身而為描述;只當我們將觀察的範圍擴大為「肢體動作」、「其外的世界變動」以及二者間的關係時,我們才有辦法以「殺人」或「毀損」等構成要件語言來描述這樣的事實--但這已經不是純粹使用「日常語言動詞」的事實描述,而是經法律判斷而使用「法律語言動詞」的描述。因而,「日常語言動詞」是分析自案例事實描述,而「刑法語言動詞」則屬案例所提供的「事實」資訊和「構成要件」知識的綜合運用。 |